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回避的内容是什么
2023-12-04
更新时间:2023-12-05 09:09:53作者:未知
一、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解读: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指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质证”是被举证人对举证的的举证,就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3,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三、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通过上述对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逾期提交证据的并非会绝对的不质证,但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及提高法官判案的效率,建议当我们在实务操作中非特殊原因向法院提前说明外积极按时提交证据,给法院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使案件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