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2023-12-05
更新时间:2023-12-05 12:10:26作者:未知
招标投标其实就是一种合同签订的方式,因此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时候,会分不清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在不同的阶段时,招标方和投标方将负有不同的法律责任。接下来小编分析一下招标投标在不同阶段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民法典》(2021.1.1生效)合同编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小编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相关规定分析了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实是我们习惯的叫做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不是法律行为,在发出中标通知后,承诺成立,即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对招标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