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2-05 12:14:35作者:未知

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有哪些?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是合同撤销的5种法定事由。

一、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产生错误理解,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者与合同目的背道而驰。合同各方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违约等都可能产生误解。误解并不是由于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产生,而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所造成的。

并非对合同的误解都可以撤销,只有重大误解才可以撤销。如何判断误解是重大的?实践中有2个指标:一是看损失,因误解直接导致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误解,损失指成本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和合理损耗;二是看目的,即订立合同的初衷和合理期望,误解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失,仍是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通常有以下种类: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例如将出租误以为是出卖,将借用误以为是赠与等等。现实中,要区分虚假合同与重大误解,前者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无效合同,例如名为合作开发或联营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重大误解不存在合谋,即便双方产生了同样的误解,例如由外方提供技术要求和订单,交付国内工厂生产的加工承揽关系,往往被错误写成产品购销合同。

2、对合同对象的误解。

除合同性质外,对合同对象的误解一般也构成重大误解,如把甲误以为乙并与之签订合同。在代理关系中,要注意重大误解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如果误解是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如果是因为有空白代理合同等事实,可以合理相信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3、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对合同内容的误解比较复杂,一般对标的物的误解构成重大误解,如把大豆当作黄豆销售;而对价格、数量、质量等的误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商品标价错误且与真实价格差别较大、购买的生产线不能生产所需产品等等,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合同有关内容约定不明,双方有不同理解的,一般按照约定补充或依法律解释,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判断

是否显失公平应以订立合同之时为准,而不是起诉或者损失发生时。例如一份铁矿石购销合同,约定价格较高,但交货时国际铁矿石价格急挫,尽管按原价格销售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就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指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但是轻微的失衡不构成显示公平。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也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因此显示公平适用于有偿、双务合同,不适用于无偿合同。

3、合同谈判地位不平等

这里是指合同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因程序不公正导致的利益失衡,才可以获得法律上的纠正。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以下2中情形之一:

——一方的优势地位。即一方利用其经济、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据此,显失公平制度应将消费者等经济上的弱者作为保护重点,商人理应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一方没有经验或轻率,即一方欠缺一般的生活或交易经验,不恰当地接受了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但是,市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法律上不支持任何一方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而随意撤销其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在正常范围内的合同结果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显示公平。例如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约定的出资额、价格虽与当时的市场行情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大,或者合同履行的结果不是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而是因当事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或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方以缺乏经验不了解市场行情等为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不予支持。

4、优势方利用优势地位签订合同

优势方必须有利用其优势地位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弱点的心理及行为已经背离了诚实信用。遭受损失的一方如未指出对方具有此种故意,仅仅单方强调自己的无经验、草率等,尚不足以构成显失公平。

为了说明“利用优势地位”在认定显失公平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举例说明:在订单背面,常常可以见到“卖房延期交货时,买方可随时终止合同或减价50%”的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呢?这取决于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状况,如果发生在特定交易中且双方议价能力不均等,此类“随时终止条款”很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例如生产的是极易过时不适合再销售的女装,且买方的行业垄断地位使其可以强加某些限制性条款,则构成显失公平。另一个例子是,在一个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一方具有强大的定价能力,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限制其权利的条款,却未通知,因此该条款构成显示公平。

显示公平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显失公平。目前常见的,还有商家借助仲裁条款限制诉权的例子。如在一起电脑销售合同中,约定争议必须提交异地仲裁机构仲裁,但是仲裁费用过高,几乎与消费者购买的电脑价值相当,这确实阻碍了普通消费者选择仲裁,而根据合同,消费者又无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这正是仲裁条款显示公平之处。

三、 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有2种表现形式: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2、威胁,即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如指出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分为人身胁迫和财产胁迫,当一方被迫屈从于非法敲诈勒索,为取回受到对方限制的财产,被迫同意对方条件时,构成财产胁迫。关于财产胁迫的先例有:承运人以拒绝交付货物为要挟,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之外的费用;当赎回抵押物时,当铺老板以拒绝交还抵押物为要挟,要求额外支付利息;为了过关不得不支付过路费等情形。

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必须是胁迫行为确实对受胁迫者产生了作用。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而是因其他原因订立合同,都也不构成胁迫。

四、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其特征是一方所面临的经济、精神、道德或情感压力,已经妨碍其做出正常判断,因此又称为不当影响。如不当利用他人的精神弱点、紧急需求或者趁其处于危难之中,与其谈判并签署合同,例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索要10倍车价的行为。

不当影响必须达到干扰判断的程度,才能构成乘人之危,是一方施加的不当压力和另一方的过度脆弱2个方面的结合。合同谈判时机不恰当、合同签订地点不恰当、不断催促签订合同、反复强调延误的后果、无时间咨询律师和财务顾问等等都属于不当影响的准备形式。

现实中常见因经济压力,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条件。如在工作完成后,雇主不同意按照口头约定支付报酬,并声称要么接受减少的报酬,要么一分钱都拿不到。而雇工并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得不接受减少后的报酬,并出具了债务已清的收据。

五、 欺诈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有关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误解,仍然主动欺骗或隐瞒事实。在实践中,欺诈有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两种表现形式。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六、注意事项

1、选择变更或撤销。

一方仅仅起诉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判决撤销合同。那么如何选择撤销还是变更呢?在并不十分肯定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最好都提出来,由法院视情判决,以免丧失回旋余地。

2、撤销权消灭。

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期限为1年,超过1年后起诉撤销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该1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也不能申请延长。此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放弃撤销权可以口头或书面表示,也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作出,例如主动履行合同、要求对方履行、起诉违约而不是撤销合同,都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后,合同继续有效,且今后不得再以原理由要求撤销合同。

3、保留条款。

合同被法院依法判决撤消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选择管辖法院、选择检验和鉴定机构、法律适用四类条款仍然有效,赔偿等善后事宜仍须按相关约定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在于恢复由于破产人进行的不当处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此来保护全体债权人拥有公平受偿的机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在破产法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有着详细的规定。律诗65的小编也针对相关法条为大家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必要的时候一定要行使破产撤销权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主要包括五种法定事由,分别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如果超过1年后采进行起诉撤销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防止撤销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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