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哪些?,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哪些类型
2023-12-08
更新时间:2023-12-08 12:12:45作者:未知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化,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医疗纠纷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时发生医疗争议,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部门提请处理的医患纠纷。
二、医疗纠纷防范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二)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三)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科主任、护士长或职能部门,积极介入,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根据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解决程度、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纠纷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二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三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即使经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难以解决或涉及的医疗缺陷明显,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三、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根据医疗纠纷预警级别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处置方案。
1、一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护士长及科主任。科主任、护士长应马上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以引起每位医护人员的重视。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以化解医疗纠纷隐患。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
需报一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正常死亡、出现并发症、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重大手术、新技术、重大抢救、药物试验等;医护工作中不存在缺陷,但患方对医院的工作有不理解或不满的预兆(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后勤、医技、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演变为纠纷可能性的其他情况。
2、二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科室立即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实施办法并确定责任人(医疗纠纷责任人为引起或触发医疗纠纷人员),力争化解医疗纠纷隐患,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相应主管部门。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三级预警。
需报二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现较重的并发症、病情突然恶化;医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缺陷、患者及家属有不满表现;演变为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一旦演变为纠纷则处理难度较大。
3、三级预警要求科室发现预警情况后,科主任、护士长立即上报相应主管部门(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上报行政值班室)。相应主管部门立即派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并上报分管院长。
需报三级预警的情况:医护工作中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患者死亡、残疾、严重并发症;患者及家属有极度不满表现甚至威胁,极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
(二)主管部门接到纠纷预警报告后或患者直接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并组织院内相关专业专家讨论,必要时组织院外专家讨论,讨论结果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若为重大医疗纠纷,必须进集体讨论,制订处置方案。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日。相关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全程协助调查、解释答复。
(三)通过调查、分析、鉴定,对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应积极与患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共识的,签署协议书或终结书;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引导患方依法处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仲裁或依法诉讼。
五、重大医疗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一)重大医疗纠纠纷包括以下几类:
1、患者死亡;
2、造成患者残疾或重大生理功能障碍;
3、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以上; 4、需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纠纷。
(二)集体讨论时间定于每月的科主任联席会。
(三)集体讨论前,医教部与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将患者投诉、纠纷处理、调查情况以及专家讨论意见进行通报。
(四)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共同商订解决方案。
六、医疗纠纷处置保障机制
(一)纠纷处置过程中,医教部、保卫科、院办、信息科及事发科室在全力配合医患关系办公室共同处理医疗纠纷,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在医疗纠纷处置中保卫科应保护纠纷处置人员的安全。在发生以下突发性纠纷事件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1、在医院内寻衅滋事的;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
4、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6、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的;
7、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8、抢夺病历或损毁医疗文书的;
9、其他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
(三)处置过程中,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外联部统一负责接待。
七、大额赔偿审批程序
医疗纠纷赔偿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等大额赔偿时必须由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交医教部主任、业务院长、院长审批,最后报审计处审核,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汇报,事后及时补全手续。
八、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一)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员工守则》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二)对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处理按照《医疗纠纷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三)对涂改、伪造、销毁病历,伪造现场的医务人员,要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四)对发生医疗事故不上报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
九、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从以上关于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中可以看出,对于医疗纠纷,院方是非常重视的。对于具体的处理程序及处置措施,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和安排。一旦产生医疗纠纷时,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冲动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更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不成时,就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详情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