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2023-12-19
更新时间:2023-12-19 15:11:52作者:未知
民事诉讼是我们维护在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当我们遇到问题时,往往会通过这种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帮助问题的解决。但是许多人都在问这样一个问题,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吗,是否有具体的规定?今天就由的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吗
1、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而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如果想要获得死亡赔偿金,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已,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方以单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施行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一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至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2、《(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而言之,国家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当发生此类纠纷时,一般都属于刑事案件,对于伤害的赔偿应当按照《刑法》规定执行。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而又想要申诉死亡赔偿金时,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向被告索要相应的赔偿。小编提醒,遇到此类情况,要先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最好有律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