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呢

更新时间:2023-12-21 15:14:41作者:佚名

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呢

一、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起诉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

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您在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要注意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在此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开发商存在商品房欺诈行为的证据,以保证在维权诉讼中法院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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