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受谁监管?有什么原则?
2023-12-27
更新时间:2023-12-27 15:09:29作者:佚名
在民法涵盖的各种权利之中,代位权可以说是最能从名称上了解其含义的权利。代位权也要分类,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就是债权代位权和物上代位权。那么,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怎么取得呢?365律师为您在下文中解答。
一、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二、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通过上面的介绍,想必您应该知道“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以及如何取得”的答案了。物上代位权主要存在于物权担保中,与债权代位权完全不同,其针对于担保物灭失的情况。此外,物上代位权的取得需要以委付为条件,而委付的成立也必须符合文中所提的四个条件。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