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1-03 12:15:19作者:未知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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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在结婚之前一般会先进行订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婚约关系。虽然,现在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流行这一做法,并且由此也产生了不少婚约财产方面的纠纷。那大家知道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比较大。

从西周起,我国就形成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认为只有给付彩礼,婚约才算真正成立。这种缔结婚姻的观念及程序,对后世影响很大。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适龄青年在订立婚约时一般都由男方给女方彩礼。传统观念认为结婚前女方先终止婚约,要退还彩礼;男方先终止婚约,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女方家庭认为解除婚约后,女方的名誉受到损害,耽误了青春,再返还彩礼不公平。

2、双方无感情基础。

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而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婚约,极易出现一方在订婚后对另一方不满意,或另遇心上人,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结婚,而引发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3、法律意识淡薄。

因为双方基于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交付彩礼一般也只有双方主要亲属在场,往往不会要求女方出具收据。出现纠纷后,双方对于给付的数额分歧较大,且难以举证。还有些父母将女儿作为生财致富的工具,利用订婚索取大额彩礼,甚至为得到更多的彩礼,一女二嫁。

二、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由司法、行政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种种陈规陋习,使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子女婚姻不是父母摇钱树等现代婚姻观念烙在适龄青年的心中,让他们明白爱情才是婚姻基础,向包办婚姻和索要大额彩礼的行为说“不”。

2、处理得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返还婚约彩礼纠纷,因为双方的确有过缔结婚姻的表示,做不成亲人也不能做仇人,所以不能简单对待,要尽可能利用村委、司法所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双方确无复合可能的情况下,要主动调解,查明事实,根据双方是否结婚、是否有同居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灵活把握,在不损害妇女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判决。

相比之下,农村人结婚普遍都比较早,通常结婚的对象都是经别人介绍的,因此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可以说几乎没有。同时,由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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