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结的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终结)

更新时间:2024-01-03 15:12:55作者:佚名

民事诉讼终结的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终结)

一、相关背景

民事诉讼终结是法律术语,民事诉讼终结,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出现某种法定的情形时,法院依法结束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

法律术语,民事诉讼终结,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出现某种法定的情形时,法院依法结束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以完成诉讼程序、作出判决而结束,或者成立调解协议而结表。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诉讼程序不可能完成,而在进行中予以终结,以后不能继续进行。

二、相关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相关研讨

诉讼终结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因特定情形的出现而终结。引起诉讼终结的原因,除法院作出确定的终局裁决外,还可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其他事由。

前者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包括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如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诉讼请求的放弃或认诺(系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等;

后者则均为诉讼主体发生了特定的事由,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等诸情形,又如原、被告地位混同(如原告法人与被告法人合并)。

虽然因其他事由引致的诉讼终结也需法院作出裁定终结诉讼,但此情形下的裁定显然有别于法院作出确定的终局裁决导致诉讼终结情形下的裁定,因为后者才产生既判力。当然确定的终局判决、诉讼中达成的调解、法院笔录中记载的对诉讼请求的放弃及认诺(即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有别于对事实的诉讼上自认)亦产生既判力或具有确定判决同等效力。

因此,虽然继承人选择不参加诉讼时,法院作出的诉讼终结裁定不产生既判力,但是已亡当事人于诉讼进行中曾作出的对诉讼请求的放弃或认诺却具有确定判决同等效力,其对继承人此后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发生节制。另外,已亡当事人于诉讼中作出的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以外的诉讼上自认,亦不容许继承人于本案终结诉讼后另启诉讼随意撤回或再作相反主张。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终结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的终结,原因或事由可由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或者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公民需依照法律按照自己作为被告人,自诉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提出上诉,并服从相关终结裁定,不可与相关原则相悖,如此方能以正确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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