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1-28 12:20:54作者:未知

不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不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不动产设立抵押担保的条件有哪些?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三、不动产担保物权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事实上,以不动产做抵押担保是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就没有设立抵押权,比如现在房子抵押贷款都需要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就是房子已经抵押的证明,至于担保物的债务清偿顺序,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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