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申请作证的申请人写谁

更新时间:2024-01-28 15:18:02作者:佚名

民事诉讼中证人申请作证的申请人写谁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申请作证的申请人写谁?

刑事诉讼中证人申请作证不需要递交申请书,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刑事诉讼只有证人证言可以定罪吗?

刑事诉讼只有证人证言不可以定罪,根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哪些?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须同时满足。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五、证人作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比如聋哑人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进行处罚。

(3)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进行处罚。

(5)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不管是证人主动作证,还是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申请证人作证的,法律没有规定过必须要递交申请书,如果写申请书,谁申请证人作证,申请书就写谁的名字即可。对于证人来讲,应该向办案部门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情况,不能做虚假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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