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诉讼行为效力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2-23 23:01:07作者:未知

刑事回避诉讼行为效力是怎样的

一、刑事回避诉讼行为效力是怎样的?

刑事回避和诉讼行为的效力并无直接关系,但回避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在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参考依据是怎样的?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总的来说,刑事回避虽然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但即便相关工作人员回避了,也不代表诉讼行为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一审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有误,二审有可能会改判,如果二审改判,是以二审的判决结果为准的,一审的判决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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