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突然辞退员工怎么补偿(重庆企退人员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2024-02-24
更新时间:2024-02-24 23:05:37作者:未知
一、敲诈勒索罪要挟的方法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要挟的方法是:
敲诈勒索罪要挟的方法是通过暴力或者是非暴力的方式。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有什么特点?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敲诈勒索是以要挟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犯罪,一般只要当场威胁,或者是日后威胁,以及还有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要挟财物,那么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对当事人按案件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通过暴力的方式或者是在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空间内要求对方必须要支付财产,否则将会对此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就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并且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