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2024-02-25
更新时间:2024-02-25 19:59:36作者:佚名
一、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不属于,签订劳务合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应当为一般的雇佣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签订的为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者完成工作后,用工单位支付报酬,这种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并不是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关系怎么举证的?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的记录;
2、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的?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签订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时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不仅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如存在特殊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根据考勤记录,工作证,工资条等材料来确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