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标的物撤销情形有哪些
2024-02-25
更新时间:2024-02-25 20:10:25作者:佚名
一、诉讼保全标的物撤销情形有哪些?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撤销。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撤销。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撤销。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撤销。
二、诉讼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即身份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交由立案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提供对方的牌照号和所属的出租公司名称就可以了)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5、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诉讼保全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般要求情况紧急,属于给付之诉,并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就需要提供担保,如果因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问题,导致法院错误地采取了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是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