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与合同纠纷共同存在应当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4-02-26 17:09:11作者:佚名

借贷与合同纠纷共同存在应当怎么处理?

一、借贷与合同纠纷共同存在应当怎么处理?

1、和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纠纷。

2、调解。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3、申请仲裁。这是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裁判,依法做出裁决的方式。

4、诉讼解决。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哪些点容易成为个人借款的纠纷?

个人借款纠纷以下几点:

1、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2、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

3、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如果是存在着借贷与合同纠纷,最好双方当事人先进行协商,能够协商解决问题是最省时省力的办法,如果不能够通过协商解决,最好及时向法院发起起诉,再向法院发起起诉时需要准备好借贷双方的凭证,还有相关的合同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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