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针对对象是什么(诽谤罪的针对对象是什么人)
2024-02-27
更新时间:2024-02-27 17:03:41作者:佚名
一、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本罪主体要件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主观要件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的;客体要件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 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
三、哪些私舞弊罪的行为需要进行追诉?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诉的情形。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通常来说招收公务员是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去进行的,不得已任何非法的手段或者形式有非法的招收公务员的行为出现的,否则将会依照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影响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