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证人不作证可以吗? 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
2024-02-27
更新时间:2024-02-27 20:25:04作者:未知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范围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发票范围是违反发票开具管理规定不按时的情况,如实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发票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
第一种虚开情况是不真实的交易。
不真实的交易,就是对发票不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行为。
例子: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即票货不符,张冠李戴。
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第二种虚开情况是票物不相符
哪怕进行了实际的交易,票物不相符也不行。票物不相符有以下两张情况:
1、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增税发票罪要如何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与有关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开来。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现行刑法对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变造行为的归属便产生了分歧。
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未遂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仅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非法抵扣税款,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
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无未遂形态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关于税收这个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任何人都必须要通过法律当中的规定缴纳税收的。比如说增值税发票是不能够虚开的,这是属于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会按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