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多久?
2024-03-03
更新时间:2024-03-03 23:15:21作者:佚名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期间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什么?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一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行为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3)因一方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缔约过失的责任类型有三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与其订立合同;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都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