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有时间限制吗? 离婚开庭有时间限制吗
2024-03-06
更新时间:2024-03-06 17:23:32作者:佚名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因此,岗前培训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从工资领取单上找,或者是从企业签到簿上找,或者是人证方面找,最好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事实进行监察取证并进行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因此,岗前培训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岗前培训也好,岗前实习也好,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属于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其认定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的认定标准,就是法院判决中提及的三项标准,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大量单位利用培训生、实习生等各种名义,企图混淆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障碍。但实际上,只要我们能牢牢把握三条标准,那么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辨认就有了明确的标准和扎实的基础,无论单位如何混淆,都能一眼看穿。
在用工管理中,不少单位习惯用岗前培训、实习等名义,来掩盖劳动关系事实,规避用工风险和相应责任、义务,单位一方面逃避了培训实习期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通过培训实习期进一步考察筛选员工,实质上延长了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