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后诉讼标的物可否出租?

更新时间:2024-03-06 23:05:06作者:未知

申请财产保全后诉讼标的物可否出租?

一、申请财产保全后诉讼标的物可否出租?

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诉讼标的物通常不可以出租,因为法院保全已经限制当事人对房子的处分,通常包括买卖、出租、转让和继承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诉讼标的物)不能出租,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二、诉讼标的是不是诉讼对象?

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是当事人所争议的需要通过法院审判来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诉讼标的的特征可以划分为给付之诉、确定之诉等,诉讼标的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由等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的理论。

已经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标的物不可以出租,诉讼标的还有另外一个称呼,就是诉讼对象,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由共同确定的。按照诉讼标的特征,诉讼标的可以划分为给付之诉和确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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