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应当知道的,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猫腻有什么?
2024-03-08
更新时间:2024-03-08 17:23:48作者:未知
甲是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某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
2017年3月23日,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向甲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甲及其承租人在宅基地范围内所建楼房二层以上建筑1612.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责令甲于3月25日18时之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
逾期未拆除,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
2017年3月24日,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向甲送达《催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甲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限甲自接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2017年3月27日,甲又一次收到了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发的单子——《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镇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催告督促履行后,甲仍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镇政府将于2017年3月29日18时之后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5日之内接连收到3张镇政府下发的单子,甲颇为惊愕。
于他而言,村里人为了出租房屋增加点收入而扩建房屋的大有人在,为什么不拆别人就拆自己呢?而且,自己从2016年底就开始施工建设了,建设之时镇政府工作人员明明看到了建设行为,但并没有进行阻止,却在房子建设好后火急火燎来拆违执法。
有些哑巴吃黄连的甲,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和黄艳律师,应对这场强势拆违。
【 办 案 经 过 】
2017年4月28日,黄艳律师起草好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甲邮寄给顺义区人民政府。
在这份复议申请书当中,黄律师简明扼要地陈述了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7日所作《拆除决定书》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在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作出并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认定违法建设相关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且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履行通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等执法文件均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并且,比照程序正当原则,前述执法程序须给当事人预留合理履行时间、权利救济时间。
但是,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并未按照前述要求执行,所作《拆除决定书》严重程序不正当。
经延长审理期限30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6日审结此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作出争议《拆除决定书》的执法程序明显缺失,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决定撤销前述《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