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则患有强迫症负不负刑事责任?
2024-03-11
更新时间:2024-03-11 20:18:48作者:佚名
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归根到底这是一种重男轻女思想。而且这句话似乎也在宣布着一条不合理的约定,女儿只要要外嫁,父母的土地及财产都应该自然而然地留给儿子。那么,当遇到征地拆迁时候,那些外嫁女是否真的是“覆水难收”了吗?
65万征地补偿款,父亲想全部留给儿子,女儿一气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
西安某区的王女士出嫁后,户口并没有迁出。因为就嫁得比较近,隔三差五就会回娘家照看父母,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都说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父母也高兴她能经常回家照顾自己。婚后这几年两家人一直其乐融融。然而王女士和父亲的关系在2018年被打破了。2018年11月,父女俩所在村房屋被拆迁,每人分得补偿款65万元。王女士的父亲作为户主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却迟迟没有将女儿应得的款项给她。
王女士向父亲提出要分征地补偿款,但被王女士父亲王先生一口回绝。王先生的理由是:“你已经嫁人了。咱这里,外嫁的女儿不能分娘家的财产。这65万是你兄弟的。”王先生的回绝,让王女士非常失望。
王先生之所以会这样说,还是受了农村“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外嫁女得到的钱财最后还是别人家的。
现在,在很多农村,仍有外嫁女不继承娘家财产的习俗。自然,发生拆迁补偿时,这些家庭认为外嫁女不享有权利,不能分享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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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户口还在娘家,补偿款中也有自己的份额,理应获得这笔钱。但是父亲坚持认为,王女士已经出嫁,家里的一切财产利益,王女士不得享受。
王女士多次找父亲讨要这笔补偿款,父亲一直拒绝。
无奈之下,女儿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亲返还其应得的补偿款。
法院主持公道,外嫁女拿回应得补偿款
法官审查后认为,王女士的父母均为该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女士出生时自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女士外嫁时未将户口迁出,亦未获得其丈夫家或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户口应从出生至今均在本村,并享有本村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权利。
为此,对原告提出主张应该予以支持。最后,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父女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先生限期给付王女士补偿款,现被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律师解析:像王女士这样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理应取得合理补偿
都说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如今却如仇人相见。其实王女士的例子并不少见,我们时常从新闻上看到,不少女儿因为父母财产分割问题,与父母走上法庭,站在对立面。难道外嫁女真的不能分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吗,答案明显是“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保护我们外嫁女的,其不仅真真切切地体现出当代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更是对“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深刻回击。
爱土拆迁律师要提醒外嫁女们,千万不要被那些风俗或者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所左右。外嫁女在娘家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理应享受补偿权益,可以好好与娘家人协商解决。如果他们太欺负人,请记住,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且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判决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