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效果有哪些
2024-03-15
更新时间:2024-03-15 20:16:15作者:未知
无论股权是一方在何时投资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分红、溢价、抛售增值部分等。
但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投资的,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婚前投资的股权就不是夫妻财产,不属于可以分割的范围;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情形举例:
A与B于2015年结婚,A在2014年出资10万投资公司,占股比例为20%。
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但两人婚后该股权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A与B于2015年结婚,两人书面约定婚后A的存款1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后A用该10万元存款投资公司,占股比例为20%。
则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