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3-17
更新时间:2024-03-17 17:15:34作者:未知
签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对于被拆迁的人来说,意味着全部的身家财产都压在了那一张补偿协议上。
所以,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尤为慎重的。
然而,在现实的拆迁中,很多拆迁补偿协议犹如“不平等条约”,补偿协议内容大大的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面对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大多是拒绝签订协议的。
那拒绝签协议之后,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拒绝签协议主要是因为拆迁补偿费太低,与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价位差距太大。
而很多被拆迁人拒签协议之后的办法就是拖,或者不直接面对,看到拆迁方的人就躲……以为只要拖的时间越长,拆迁方为了不贻误工期,快速达到拆迁的目的,自然会给自己加补偿价。
等到加到自己满意的时候再签字。
这种做法对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现身说法:拖只是一种战术,也要讲究讲究技巧。
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有辅助提高拆迁补偿费的作用,但其效果绝对是在很低的限度内的,根本达不到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
而且,若被拆迁人一味的拖时间,会适得其反。
一旦超过了拆迁方忍耐的必要限度,他们马上会以其他的暴力方法直接拆掉房屋,最终导致被拆迁人得不偿失。
那拒签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要提高拆迁补偿价,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来告诉各位被拆迁人,在拒签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你应该这么做:
找出拆迁方的违法点,,获取谈判主动权。
如果拆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迁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为。
从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是获取主动权的有效途径。
从财力、物力以及社会资源等各种条件来比较,被拆迁人都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
要想掌控主动权,只有依靠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制,才能帮助自己获取一个平等协商谈判的地位。
在拆迁中,被拆迁人要找拆迁方的违法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其中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即拆迁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但现实拆迁中,拆迁方往往挑法律漏洞进行行政作为,此时,被拆迁人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
再者,找违法点本质在于找违法证据。
所以,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保留好证据物件。
尤其是在与拆迁方有直接交涉的时候,录音、录像必不可少。
常用申请信息公开维权手段
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获得拆迁的相关信息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对拆迁方行政行为最直接的监督。
因此,被拆迁人维权,申请信息公开应该作为必备手段。
问题也出在这里,因为拆迁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大多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等。
一旦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到拆迁方在拆迁工作上的“大展拳脚”。
因此,拆迁方在很多时候会想尽各种办法不公开相关信息,即使被拆迁人申请。
那申请信息公开受阻,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33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两条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二是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公民的救济权利。
结合这两条规定,被拆迁人一定要善于运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这对于监督拆迁方的行政作为以及获取谈判协商权利都有很大的帮助,是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备手段。
在有了拆迁方的违法证据和依法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前提下,拆迁方必然会有很大压力,这样的压力来自于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监督,能很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在此基础上,提出拆迁补偿的协商,拆迁方往往会作出让步,并能合理的提高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