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拆迁养殖场,谁才是最终的补偿受益者
2024-03-17
更新时间:2024-03-17 23:02:36作者:未知
被告商标侵权时首先应当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主动联系被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主动联系律师应诉解决。
明确商标侵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1、起诉主体是否合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以,先辨别原告是否为该商标持有人或厉害关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告提出抗辩。
2、原告商标是否连续使用三年。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商标是否为通用名。如果您使用的商标为通用名,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对方是无权禁止使用的。
4、确定原告商标注册时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告所经营的品牌时间较长,由于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对该品牌商标的注册,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被告商标侵权时首先应当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存在侵权行为时联系律师,积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