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外诉讼立案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3-20 20:12:16作者:未知

北京涉外诉讼立案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一、北京涉外诉讼立案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主体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四)答辩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五)上诉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六)诉讼翻译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所以不管是在北京或者是在其他地方,一旦遇到了涉外诉讼的案件,他的管辖就主要是看它实际的法院,还有诉讼案件所在地要进行联系,并且一定是要尊重当事人的相关意愿。由于他是在我国进行诉讼,那么不管他是否是属于涉外的案件,都必须要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原则,也就是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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