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占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3-21 17:07:28作者:佚名

恶意抢占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恶意抢占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品牌的影响力,倘若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在同一地区,那么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虽然有些时候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先抢注了,但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判断。此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看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发现被抢注后要及时的提出异议,当然最重要的是得收集相应的证据,在这方面有需要的话,也是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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