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侵犯了对方生育权吗?,生育权侵权

更新时间:2024-03-21 23:05:02作者:未知

不孕侵犯了对方生育权吗?,生育权侵权

一、不孕侵犯了对方生育权吗?

对方不愿意要小孩,不算是侵犯生育权,因为妇女是拥有生育的自由权利的,也就是生不生孩子,可以由妇女自己来决定,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育权的客体指的是人格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三、生育权的特征

(1)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

(2)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

(3)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4)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

(5)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结婚后是有生育子女权利的,而生育子女遵守相关的法律的规定,而公民的生育权是不受其他人非法侵犯的,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都不算侵犯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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