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可以是谁?

更新时间:2024-03-26 17:22:00作者:佚名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可以是谁?

一、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可以是谁?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是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何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药物在生活中本身就是救命的东西,如果那些黑心的违法分子连药物都敢假冒甚至是大批量的生产所危害的人群是大面积的,所以如果被认定犯罪之后所要接受的处罚一定是十分严厉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将会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再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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