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具有法人资格应符合哪些条件?
2024-03-30
更新时间:2024-03-30 23:13:42作者:佚名
一、《民法总则》规定具有法人资格应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总则》已正式废止,现在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条款;
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程序设立。
二、企业法人的义务有哪些?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XX区工商代理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4、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人必须要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能依法的成立,一个公司只有一个法人,而对于此法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要出现任何的问题,那么法人都需要依法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