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的没销售出去货算销售额吗?

更新时间:2024-04-02 23:26:17作者:佚名

销售假药罪的没销售出去货算销售额吗?

一、销售假药罪的没销售出去货算销售额吗?

销售假药罪的没销售出去货算销售额的;销售假药罪并不是以假药是否卖出去不定罪标准的,有卖假药的行为,即使假药一瓶也没卖出去,也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2、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销售假药不是以销没有销售出去商品来进行判定犯罪,而是只要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就会认定为犯罪,而且没有销售出去的货也会直接被认定为销售额,所存在的额度较大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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