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特别限制
2024-04-03
更新时间:2024-04-03 20:12:32作者:未知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二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
(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贸易活动,报酬由委托人支付委托合同是。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相关的联系,委托合同适用的范围相对广泛,对委托人没有特殊的要求。行纪合同必须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