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2024-04-10
更新时间:2024-04-10 20:02:19作者:佚名
一、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
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前者是指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当事人的过错,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行为。
后者是指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权益保护措施,也是双方确定劳动义务和拥有权利的法定有效文书,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主动辞职,需要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得到同意,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造成竞业限制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