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理由?
2023-07-31
更新时间:2023-07-31 09:04:03作者:佚名
劳动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由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企业随意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情形,哪些情况不能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理由?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1、部门取消能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不能。很多企业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单方调岗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首先,部门取消必须确实是企业由于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做出的调整决定,而非变相裁员的借口,对此,实务中一般从严掌握。其次,即便是对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部门取消,企业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也必须经过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企业无权调岗。
2、 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末位淘汰制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以末位淘汰的结果对员工实施单方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为,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用人单位想要单方调岗,还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3、员工岗位发生变更时,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了“薪随岗变”的原则,且企业具有相应的岗位体系和薪酬对应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对应的薪酬标准确定员工的薪资待遇;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均无上述规定,则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就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决定。
4、企业单方调岗后,劳动者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新岗位工作1个月后又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企业可以拒绝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采取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变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的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变更后的合同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的,该变更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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