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上法院起诉吗?
2024-04-16
更新时间:2024-04-16 23:01:57作者:佚名
一、人民法院能否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人需要有监护人进行监护,我国设立监护人制度是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的,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符合要求可以指定监护人,当地所辖区域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的职责。
二、哪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三、成为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监护人的顺序以及监护人的确定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按照法定的顺序都不能确定监护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会按照实际情况来选出一位最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