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民法典关于转委托的规定
2024-04-18
更新时间:2024-04-18 23:01:13作者:佚名
一、无权代理追认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追认的意思是: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二、无权代理追认的相关内容拓展
因无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在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结束之后签署的合同效力视为待定状态,并且无权代理期间不能以本人的名义必须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行使各项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视为不合法的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连带的相关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