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扣工资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20 17:12:21作者:未知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扣工资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扣工资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

1、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3、如未足付工资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老板或者是用人单位这方面克扣自己的工资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来进行解决,在外如果还存在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额外的赔偿,总之通过私底下协商解决不了的,此时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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