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警告执行由谁办理?(行政警告和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4-04-20 23:06:38作者:未知

行政处罚警告执行由谁办理?(行政警告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警告执行由谁办理?

行政处罚警告执行由行政机关办理,属于申诫罚。警告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从性质上分,警告属于申诫罚的一种。申诫罚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提出的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其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原则上讲警告可适用于任何违法行为,我们国家的立法中在大多数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警告这种处罚形式。但是行政处罚必然具有惩戒性,如果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主观恶性比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如果只是处以警告,就难以对违法者起到制裁作用。例如,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行为,立法中一般不会设立警告这种处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警告。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当违反治安管理但是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许多条款情节较轻的都适用警告,它虽然不像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罚款等处罚立马见效,但毕竟是治安管理处罚,要永久计入个人档案的,而且无法删除,所以遇到将来等情况时可能会遇到麻烦,请不要小看警告。

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警告可以事后作出,也可当场作出,但是都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要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仅仅是口头警告,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法,而不属于警告处罚。行政处分中也有警告的形式。但是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针对自己的工作人员,或者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行政处分权是各极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无需法律的特别授权即可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作出。这种警告的性质与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警告在作出的机关、针对的对象、作出的程序等各方面都是不同的。

此外,警告这种行政处罚还可以与经济处罚并用,它也可以用在决定书中。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行政处罚显然是需要具备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办理的,拿到处罚书之后若对处罚存在异议,就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是不会受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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