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是不是遗产继承中的内容?
2024-04-24
更新时间:2024-04-24 17:21:46作者:佚名
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
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要视抚恤金的性质不同而定,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伤残职工或军人生前领取的抚恤金,归伤残职工或伤残
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合法财产。因而在其死亡后,依《民法典》,这些抚恤金在其死亡时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种情况是,职工因公死亡或军人牺牲或病故,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劳动保险法规或对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等,给该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给死者家属这些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义务,当其死亡后,国家或有关单位通过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对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此这种抚恤金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的,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的丧葬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虽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实践中也可按法定继承的办法,由法定继承人取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亲人死亡的情形的,此时会有抚恤金以及丧葬费的发放,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抚恤金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的,此时是应当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