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吗?

更新时间:2024-04-25 17:14:37作者:佚名

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吗?

一、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吗?

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在生效后,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往后立案的案件均适用该司法解释,当然如果一审已经结束,该司法解释生效在自己上诉期间,自己还可以上诉,二审也适用该司法解释。

共债共签的意思:

即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况不仅仅只有共债共签这一种,以下情况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如果一方配偶未签字,后面追认了这笔债,也可以认为是共同债务;

【2】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确认,但是所借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财产,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配偶未签字也不追认,那么债权人需要证明这笔借款用到了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中,否则就只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共同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审理夫妻共债共签的案件如果出台了新的解释,那么对于此案件就要看是否在审理期间或者是一审审理完成,如果在一审审理成功,那么就不会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同时也只适用于旧的解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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