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资格的规定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属于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25 20:14:22作者:未知

税收复议资格的规定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属于什么)

一、税收复议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导致执法成本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从而间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站在纳税人角度看,确实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税收复议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办理时限承诺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由此得知,税务行政复议条件是比较特殊的,除了要能够证明税务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必须要先缴纳的税款或者说可以提供一定的纳税担保以后才具备行政复议的资格的,除了要满足这一规定的条件,其次,不在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的话也不会受理的。

日常生活中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是纠正并且监督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政行为的重要司法途径,但是有时我们不能在看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以后就什么都不考虑的去申请行政复议,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及财产的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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