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反诉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25 23:02:34作者:未知

经济纠纷反诉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经济纠纷反诉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提起反诉的,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保全措施有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2、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如果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被告是有权提起反诉的,提起反诉按起诉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反诉提出的条件和时间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①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如双方违约;

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诉能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作用;

③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三、反诉的条件

1、反诉的提起。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应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仍应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后,在二审程序中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发回原审法庭重审。

2、反诉对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通常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

4、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消、排斥、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对自己履行义务而提出的。被告通过反诉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反诉请求时具有独立性的,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对象是特定的,反诉是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必须向原本的审理诉讼的法院提起的,反诉提出的条件还有时间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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