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26 23:11:17作者:佚名

医疗事故损害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什么?

一、医疗事故损害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什么?

患者与医疗单位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看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因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治疗等,因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强调了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规定,“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三、医疗事故过错鉴定去哪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特殊的过错原则还有特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医疗事故过错责任鉴定可以到卫生的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可以看作是医疗机构还有患者的一种合同的关系。

为您推荐

医疗事故损害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什么?

医疗事故损害责任在性质上是属于一种合同的纠纷的关系,医疗事故损害的民事责任看作是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中侵犯了病人的人身权利,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2024-04-26 23:11

医疗事故医生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吗?

医疗事故的医生的刑事责任是否要追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在重大的医疗事故中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并且医生存在过失的情况,需要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医生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进行判定。

2024-04-26 23:11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和医疗鉴定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申请书交给医疗机构的鉴定科并且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载明,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向人民政府的行政部门进行受理,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

2024-04-26 23:10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严重的不负责任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健康的损害的情况,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设立了医疗责任的事故罪,追究医疗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4-04-26 23:10

仅凭病历能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吗?

仅凭病历不能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跟病历是没有关系的,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对身体的组织还有器官的功能进行认定的,是在医生的治疗过程进行记录的过程,跟病历没有太大关系。

2024-04-26 23:10

销售假药罪浙江判缓刑可以吗?

销售假药罪浙江判缓刑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决定,如果是真诚悔罪的情况并且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情节,可以判处缓刑,判处缓刑的情节包括犯罪的情节比较轻,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2024-04-26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