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27 20:25:13作者:佚名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一、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直接目的不同。

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前者以维护“私益”为目的,后者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私益是私人利益的简称,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传统的私益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为自己“私益”而诉。私益诉讼以调整个体之间利益冲突为基本对象,将诉讼完全局限于争议的相对解决或个别解决。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可以制止某些组织或个人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保障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得以实现,并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促进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2、诉讼功能不同。

私益诉讼具有事后性.是对特定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事后解决,以明确法律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公益诉讼除了具备诉讼的这一主要功能之外,还具有预防性,当公益可能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提起。公益之诉的一个特征是提起公益诉讼并不以公共利益的实质损害为唯一前提,在公共利益可能遭到损害时也可以提起。由于公益诉讼的最主要特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表社会起诉违法行为,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公益诉讼是对公益的一种积极的救济方法,可以及时制止那些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3、起诉主体和诉讼地位不同。

私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必须是和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认为其合法权益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不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只要行为人侵害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都有权起诉违法者。起诉人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组织和个人。私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在整个诉讼阶段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包括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在诉讼中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表现在:起诉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起诉人的“私”的利益.所以,原告不能像处分自己权利那样来处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法律对公益之诉起诉主体的处分权做出一定限制;法院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裁决,对起诉主体并不发生效力.只对被告或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和社会公众发生效力。

4、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不同。

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私益诉讼的重要区别是公益诉讼涉及到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涉及到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公益诉讼中应当拥有更多的职权,行使司法权更积极,不受辩论原则的限制,例如:法官的裁判可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也应接受法官的审查,并不当然地成为裁判的基础: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事关公共利益的维护,法官也可以审理:法官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其查证范围并不限于当事人申请查证的范围等。当然法官在维护公益时也应当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上,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私益诉讼这样的概念,所谓的私益诉讼,就是在他人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类似于污染环境这种侵权行为,侵犯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检察院或环保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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