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07 23:07:09作者:佚名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第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第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二、对要约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由此可见,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有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宣传等都属于要约邀请,根据规定,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阶段非常重要的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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