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再审? 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2024-05-10
更新时间:2024-05-10 23:09:27作者:佚名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原告:于____,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人,无线电三厂工人,住____区____路____街____号
被告:____区选举委员会
请求事项:____区选举委员会决定原告人于____无选民资格是错误的。
事实和理由:
我是xx年xx月xx日出生。xx年xx月高中毕业,就业于无线电三厂当工人。xx年xx月,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劳动改造期间,劳动积极,悔罪态度好,并能检举揭发其他罪犯,xx年xx月xx日党家许监狱报批假释。现正处在假释考验期间。
今年是区人大选举换届之年。xx月xx日,我在居委会门前见到公布张贴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我的名字,我即写了“申诉书”投诉到区选举委员会。不久,区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以我是劳改假释罪犯为理由,决定我不具备选民资格。
认为____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不公正的,是违背法律规定精神的。我虽然犯了罪,但现在正在假释考验期间,既非完全自由,也非完全不自由。况且,我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然具备一个选民的资格。在监狱的罪犯是暂时中止行使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间的罪犯能够行使政治权利为什么不让行使,这不符合“给出路”的政策,对奖励劳动履行也是不利的。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院起诉,请依法公断。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选民资格案件,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极短。无论什么时候立案受理,都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都是需要严格的遵守法定的程序的。并且我们也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