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区别
2024-05-19
更新时间:2024-05-19 20:08:41作者:未知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怎么解释?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例如,遗弃罪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是指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刑法中所讲的特定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意义上的义务,而是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讲,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例如,值班锅炉工有注意锅炉压力变化的义务;上级机关的领导有监督下属机关和人员的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例如,驾驶员在交通肇事撞伤人以后,就负有立即救护伤员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这种义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负不作为的责任。
第二,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例如,消防员在火灾现场灭火时,因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继续扑灭大火,造成严重损失,消防员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有什么特征?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 。
(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一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 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由此可看出,不履行义务是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来源于非刑法规范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与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区别之一。所谓非刑法规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产生于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只有经刑法规范确认或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险时,才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违反该义务即构成犯罪, 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两个特征,一个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另一个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其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义务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