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23
更新时间:2024-05-23 23:07:18作者:佚名
一、法律上抵押权的客体有哪些?
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二、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有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均可以某些财产权利为客体,但权利抵押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列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三、抵押权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后,抵押权的这些客体债权人担保的数额不确定,但是设有最高限制,而且最高限制不是债权实际的最高额,因此抵押权的这些客体存在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期限到期,且债务人没按规定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的客体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