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23
更新时间:2024-05-24 17:03:01作者:佚名
一、对于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吗?
物权请求权是属于请求权;
请求权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债权的全能中除请求权还有受领权、处分权、强制权等权能。所以请求权和债权两个概念有点交叉但绝大多数不重合。因而,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与物权优先权并列属于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物权请求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 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至于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他物权中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则在所不问(仅影响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如抵押权不可能行使返还请求权)。若权利人享有的不是物权,而是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则不能提出物权请求权。[16]若权利人不是物权人而仅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权,也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的规则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只能依据占有保护的规则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如需受较短消灭时效之限制等)。
(2) 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当无障碍。若权利人被宣告失踪,也可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但并非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得由权利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等代为行使。
(3) 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恰以失去对物的占有为条件。
(4) 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曾为物权人而现已丧失物权者,自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依法律行为将取得物权但现时尚未取得者,也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甲乙通过合同约定将一幅土地的使用权由甲转让给乙,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丙在该幅土地旁擅挖壕沟,危及土地之效用,此时仅得由出卖人甲向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买受人乙因尚未成为该幅土地的物权人而不得径向丙行使物权请求权;若因甲怠于行使请求权而致土地效用受损,乙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甲折减相应之土地转让金或由甲恢复原状后再行转让。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权请求权就是物权人请求另一方将物上恢复圆满,而对于这种权利只能让对方配合,而不是属于强制性的,物权请求权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百除妨害,从而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